计算机机房安全检查的有关法律依据,检查程序
根据<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新建计算机机房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公安机关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审核,备案。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机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的,发给《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
检查程序:
1.建设单位和施工公司共同上报设计方案到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管理科,安全审核盖章后方可施工.时限7工作日。
2.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公司上交竣工报告,市公安局和市技术监督局共同进行检查验收。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发给省公安厅出具的《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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