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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职责,更好的为打击违法犯罪服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沈阳市各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单位以及使用固定IP地址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和个人用户须在市公安局进行备案。

    对于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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